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02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大厦**座**房,工作单位:惠州市**局**大队科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小凤,系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贺鸿德,系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先后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谢某某要在惠城区**街道办事处**街北侧三角地建筑工程(楼房),于2017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告诉谢某某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要100万元。后谢某某提款20万元现金到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广场附近,将该2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办证。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告诉谢某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在办理,要再给40万元。2017年12月19日谢某某提款40万元现金到惠城区**世界对面,将该40万现金交给张某某。2017年12月底,张某某拿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惠城区**街道办事处**街找谢某某,并把“建字第441302(2017)2007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17)惠建许093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拿给谢某某。谢某某拿到证两天后,在惠城区**街北侧三角地开始施工建筑。2018年1月底,谢某某提款40万元现金到惠城区**世界对面交给张某某。2018年8月14日,谢某某所建筑的工程(楼房)因违建被惠城区**执法队拆除。经惠城区**局核实,该局未核发谢某某持有的“建字第441302(2017)2007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17)惠建许093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上两个证件。张某某诈骗谢某某共100万元。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拒不承认办理假证、诈骗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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