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小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思南县**镇**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3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安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乘坐飞机出境前往尼泊尔,加入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建安集团”成为剿匪组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后,通过陌陌、探探、微信等交友网站和聊天工具添加中国大陆境内被害人为好友,通过包装人设,情感经营换取对方的信任,向被害人发送诈骗“英皇娱乐”等平台的二维码,以投资理财平台高回报、赌博网站有漏洞等话术诱骗被害人扫码进入该平台并不断投入资金,最终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占为己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加入诈骗组织的情况告知了其国内的家属,家属报警处理。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家属报警情况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经批准离开公司后乘坐飞机回到国内。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出入境查询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实施诈骗的时间短,远程勘验提取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同案人的供述和辨认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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