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杜某某办理到土地使用证、准建证为由,欺骗杜某某,杜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9月6日及9月27日,通过微信先后两次转账给张某某共8000元。张某某得款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杜某某8000元,杜某某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