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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10月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5198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8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伟,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份至2017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贾某某(已判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预谋后,由贾某某分别向河南省**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及**高速**站**站工作人员行贿,使收费站工作人员放弃监管,然后采取修改收费站超宽道下站口地磅数据参数,让超吨货车通过超宽车道时减轻计费重量的方式,在车辆通行时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从中获利,每通行一次支付给贾某某1500元左右的费用,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将非法获利的赃款78870元交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涉案赃款账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7887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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