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限15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方某某位于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处租得一天日租房,后用虚假手段将租来的日租房按照年租金价格租给被害人王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9300元钱。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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