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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陌陌”交友平台上伪装成女性,以性服务、裸聊等虚构事由,先后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4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300元。

2.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陪酒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00元。

3.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与对方裸聊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66.66元。

另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还上述钱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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