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6********,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江苏**商学院**班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谎称租赁的一辆黑色雅阁轿车(车牌号码为苏GY****)系他人向其抵债车辆,通过朋友介绍在连云港市宁海高速入口处将该车辆出售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订金3万元,并约定2019年4月28日办理车辆过户或退还订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9年4月30日,被害人王某某来连找到张某某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或退还订金未果,遂报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王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亲属代张某某归还王某某全部订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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