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虚假手续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5万元,2017年7月份将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全部退交到易州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退款到易县财政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将涉案钱款全部退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