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以来,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虚构帮受害人办理贷款的事实,诈骗受害人116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