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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1月10日谢某某(在逃)伙同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李某某信任,以给李某某办理分期贷款购车业务为由,将李某某名下购买的二手大众牌汽车骗走,该车价值262000元人民币。2.2018年1月5日,谢某某(在逃)伙同张某某虚构事实,以给刘某某贷款为名,骗取刘某某的信任,让刘某某分期贷款购买一辆二手福特福克斯牌汽车一辆,后将该车骗走,该车价值1200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张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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