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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国、王昊,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6月18日、8月18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7月18日、9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泗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3日张某某从泗阳农商行以所购买房屋抵押的方式贷款35万元,按揭购买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的房子(房产证上名字为张某某),剩余30余万元贷款未还清;2018年10月9日,张某某将房屋抵押给田某某并至房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2018年11月26日,张某某将**小区**号楼**室的房子卖给沈某某,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沈某某支付31万5千元的首付款转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首付款用于过桥赚取利息,一直未将房屋过户给沈某某。2018年12月20日左右,张某某在明知房屋无法过户的情况下,隐瞒房屋已经卖给沈某某、抵押给田某某的事实,又将**小区**号楼**室的房子卖给董某某。董某某支付35万元首付款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首付款用于过桥赚取利息,并未将房屋过户给董某某。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泗阳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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