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武宁县**乡**村**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结识后,以谈恋爱名义编造交纳房租、亲人开支等各种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14800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2021年1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一暂住处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退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手机发还给其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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