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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中旬,居住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邀到一个叫**平台的公司讲课,讲课内容与抖音短视频有关,并分享了关于抖音的玩法,在张某某讲完课后,梁某某就觉得其本人对此也感兴趣,找到平台的介绍人左某某,了解了张某某在课程上所讲的抖音项目后,就找到张某某想继续了解一下,张某某在清楚了梁某某的想法后,就跟梁某某说了想开发抖音市场,成立一家新公司培训网红进行营利,梁某某听了也挺感兴趣的,张某某询问其要不要加入这家公司,现在只要投资5980元就可以入股,在新公司占一股,并且可以学习抖音小视频,梁某某同意了缴纳费用,并通过微信将5980元转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承诺向其介绍他人入股,成功入股后,介绍人可以拿到百分之三十的提成。

2019年7月底,梁某某在将张某某成立新公司的项目告知了朱某某后,朱某某对此也感兴趣,随后梁某某将朱某某介绍给张某某认识,朱某某在与张某某商谈后,愿意投资12800元入股,双方也签了个简单的协议,并且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了12800元给张某某。

同时,梁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在知道张某某成立新公司的项目后,也感兴趣想要投资,在经过梁某某介绍后,与张某某商谈入股,因王某某有形体技术,表述能力也可以,张某某同意王某某以12800元投资入股,王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转账转了12800元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又让王某某转12800元称先放其那投资,等开完招商会再还其,王某某又转账12800元到张某某的银行卡上。

2019年7月底,彭某甲介绍李某某给张某某认识,李某某对张某某成立公司培养网红项目感兴趣,张某某与李某某谈了成立新公司的设想,并与李某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专门弄网红项目可以盈利,李某某对此感兴趣,投资12000块钱入股。

2019年8月初,彭某甲介绍了肖某某给张某某认识,因肖某某对张某某的抖音项目感兴趣,在张某某承诺可以教肖某某拍抖音视频塑造网红,并且准备成立公司后,肖某某投资25600元入股。

2019年8月份,肖某某在与张某某签完协议没多久后,就介绍了彭某乙给张某某,并且彭某乙在知道张某某成立新公司项目后,也想要入股,投资了25600元入股。

2019年9月底,肖某某再次介绍魏某某给张某某认识,魏某某也是想入股交了7000块钱定金,后来不想继续入股就让张某某退钱,张某某有将7000元如数退还给魏某某。

2019年10月份,彭某丙通过魏某某的介绍找到了张某某,通过张某某的介绍想要成立的项目后,愿意以25980元入股。

张某某在收取上述人员入股的投资资金后,立马将投资人的资金用做其他支出,并未用来成立新公司运行,后来因为没钱迟迟没成立运作新公司,但却一直以成立新公司的名目收入他人的投资资金并用于其他支出。

2019年11月21日,梁某某介绍了赖某某给张某某认识,因为赖某某是做面膜的,张某某称可以帮她推广面膜,需要交40000元诚意金,张某某负责帮其推广,两个月销售3000套面膜,两个月后如若卖不出便退还40000元,如若卖出张某某便收取销售额的百分之四十并退还40000元,赖某某同意后转钱给了张某某,但张某某在收到钱后,一直没有给赖某某推广面膜。而将该款项用于他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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