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学凯,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石兆彬(另案处理)、刘林(另案处理)成立了陕西台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为互联网平台转让中介公司,彭波尔进入该公司担任总监,并先后招聘了于滔(另案处理)、冯小兰(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为**。
该公司的工作模式为,由彭波尔对**进行“话术”培训,后由**在网上查找名下有APP平台的客户联系方式,电话联系客户,询问是否愿意转让名下APP平台,若客户有意向转让并告知客户有评估公司会对名下APP平台进行估价,后由公司其他人员冒充其他中介公司**联系该客户了解客户出售APP平台的心理价位后,**就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及心理价位告知石兆彬、刘林、彭波尔,三人随意对平台进行估价后,由**再次联系客户告诉其平台评估价格且已有买家愿意购买其平台。这时便由彭波尔冒充买家联系客户称愿意购买其平台,并称其平台无网络安全认证无法购买过户,客户便会联系**询问网络安全认证的事项,**便将石兆彬、刘林、彭波尔三人事先从网上搜索的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发给客户,并称该公司可以办理网络安全证,若客户同意办理该证后,便将办理费用转至指定的银行卡,刘林便通过网上办理假证给客户办理“网络安全证书”。办理好该证后,石兆彬、刘林等人便冒充其他中介公司**联系该客户,告诉客户其APP平台享有“一带一路”国家扶持资源并已有人抢先申请,让客户将该资源让出来,这时客户就会联系之前的**询问该资源的相关情况,**就将刘林准备的抢先申请的假信息发给客户并称该公司可以办理“一带一路”注册证书,若客户同意办理该证后便将办理费用转至指定的银行卡,刘林便通过网上办理假证给客户办理“一带一路”注册证书。后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称客户的APP平台享有全球通商务资源,让客户办理全球通商务证书。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石兆彬、刘林、彭波尔、于滔、冯小兰、郑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骗取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66200元。张某某于2019年3月7日进入该公司成为**后,按照公司工作模式联系客户,因未有客户愿意转让其APP平台,未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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