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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3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南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10月2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22日、自2019年7月5日至8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6月23日至7月7日、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为逃避债务从海南省海口市到贵州省谋生。王某某想通过诈骗的方式快速获取钱财,遂于张某某商量,并在网上购买各省电话卡并查找各省民政厅、卫生厅相关领导的姓名以及各基层市县民政局、卫生局相关领导的姓名、电话。2017年4月至9月,王某某通过冒充其所查找到的各省民政厅、卫生厅相关领导打电话给基层市县民政局、卫生局负责人,进行诈骗,共获诈骗金额人民币261000元:

1.2017年4月12日,王某某冒充相关省厅领导通过电话联系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一部门负责人,诈骗10000元。

2.2017年4月20日,王某某冒充湖南省卫计委医政处赵某某电话联系湖南省邵阳市**县卫计局局长肖某某,谎称省厅有一批基层卫生院专项扶贫资金配置医疗设备,超出标配部分的资金由卫生院自己解决。肖某某信以为真,将此事告知**县**镇卫生院院长李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于2017年4月21日转账36000元至其指定的账户。

3.2017年5月15日,王某某冒充广西省卫计委陈某某电话联系广西省**县卫计局局长周某某,谎称有一批医疗器材补贴,自负部分资金。周某某将此事告知**卫生院院长郑某某,郑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转账33000元至其指定的账户。

4.2017年6月6日,王某某冒充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黄某某电话联系双峰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某甲,谎称省厅有一台四维彩超配置给**镇中心卫生院,但需卫生院自负差额48000元,王某甲即安排卫生院财务人员赵某某转账48000元到王某某指定账户。

5.2017年6月27日,王某某冒充四川省卫计委一王姓处长电话联系四川省广元市**县卫计局局长李某甲,谎称国家卫计委有一设备项目装备基层医院,但需自负差价。李某甲让**镇中心医院院长罗某某与其联系,后,罗某某将48000元转账至王某某指定账户。

6.2017年7月27日,王某某冒充湖南省民政厅救灾处章某某电话联系**县民政局局长李某丙,谎称省厅有一批救灾车辆配备给基层民政局,标配为15万元的小轿车,如超出标配要越野车,则需自负费用。次日,李某丙安排局财务人员雷某某将38000元转账至王某某指定账户。

7.2017年9月1日,王某某冒充福建省卫计委医政管理处洪某某电话联系福建省**县卫计局局长吴某某,谎称国家卫计委要给乡镇卫生院配备医疗设备,吴某某该事告知**卫生院院长罗某甲。罗某甲与王某某联系后,转账48000元至王某某指定的账户。

王某某每次诈骗成功后,便要儿子王某乙负责取款,并将赃款转移至儿子王某丙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

2017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王某某经贵州省望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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