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组**号。2018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至6月底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区龙岩**道**大厦**栋**楼**房间假冒虚假身份“张海富”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探探”、“世纪佳缘”网站添加网上女性聊天对象约300余人,自称其81年出生,离异,有一个女儿在抚州读书,自己在南昌做生意,有车房,以此骗取网上女性信任,达到欺骗他人进入可操控的“时时彩”网站投入资金,张某某自己得到提成的目的。在福建龙岩期间,张某某与叶某某、黄某某、戴某某、叶某强、叶某鑫、蔡某某、王某某、王某伟(8人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等人一起工作,生活,相互间建立微信群“王者荣耀”,相互交流骗取网上相亲女性信任的方式,以提高欺骗他人的效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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