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张洪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张洪镇**村**组**号。原系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催收组组员。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陕西快乐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催收员期间,通过杭州网贷公司后台向其发送“机猫”等贷款平台的催收业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登陆并对贷款的被害人根据后台推送的借款金额、次数、时间、还款时间、逾期金额、逾期天数、还款的银行卡账号、手持身份证照片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被害人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录向被害人打电话进行非法催收。通过调取杭州网贷公司后台的电子数据,并经司法审计,被害人赵健等人向杭州网贷公司的APP平台上借款,逾期后遭到快乐共享公司张某某不同程度的搔扰、爆通信录等“软暴力” 手段进行电话“索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37人在“机猫”等APP平台借款,被害人借款合同金额为53700元、逾期金额289140元、到手金额37590元,砍头息16110元。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催收成功被害人为35人、催收合同金额50000元、到手金额35000元、催收砍头息15000元。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利19797.06元。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赔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赔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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