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7********,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其有能力帮助高某某为其儿子的女朋友办理平川区**医院护士工作的事实,期间张某某以请领导吃饭、喝酒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5000元、购买价格为170元的黑兰州香烟一条、购买总价为1200元的茅台醇白酒两瓶。2020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同日赔偿高某某6370元钱,并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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