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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福州市**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新村**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处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6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福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6日两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还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医保卡持卡人同意,明知参保人员未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私自获取42名同事及朋友的医保基本信息,找社会“二哥”伪造了48份《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并安排其本人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江某某、叶某某持上述材料,陆续到福州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窗口提交审核,使上述42名参保人员获得了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特殊病种备案审批,并因此提高医保报销比例10%-30%以及每人每年每项增加医保报销额度4500元。经查证,上述人员中,已有27名参保人员前往上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隐瞒就诊人员已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的事实,利用中药可以通过门诊特殊病种渠道报销的漏洞,由其母亲高某某(卫生服务站医生)负责开出非高血压或糖尿病的中医处方,再授意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江某某和叶某某利用门诊特殊病种渠道进行费用结算,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药费用,涉及医疗费用64191.09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2172.66元。

另经查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身没有高血压特殊病种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手段为自己办理了高血压门诊特殊病种备案,并在上述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了医药费用,涉及医疗费用4217.53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075.04元;其所经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伪造门诊特殊病种诊疗销售医药获取的利润为1450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全省常住人口信息、《关于张某某在职情况的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材料及函、对公账户银行交易流水单、鉴定聘请书、福州市第二医院人事科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高某某、叶某某、江某某、郭某某、林某某、方某某、黄某甲、侯某某、郑某某、邓某某、曾某某、尹某某、许某某、杨某甲、周某某、鲍某某、游某某、卢某某、黄某乙、刘某乙、杨某乙、肖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澄司[2018]文鉴字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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