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6********,汉族,大学文化,杭州**珠宝有限公司抖音运营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乡**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座**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张某某在一个欧洲奢侈品供货平台的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徐某某发的求购Prada包的照片和消息,便和徐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张某某谎称她手里有这款包,徐某某同意从张某某处以7800元的价格购包,实际上张某某并没有购货渠道。2019年1月21日10时许,徐某某在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金域明珠**号楼**单元102自己家中给张某某微信转账7800元人民币,张某某承诺在2019年1月24日发货到徐某某提供的地址。到期后徐某某没有收到包便通过微信跟张某某催要,张某某将徐某某的微信删除,骗来的78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张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一万元,获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足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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