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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镇**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花园成立工作室,组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按照制定的话术,谎称自己是蚂蚁微贷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并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当被害人表达有贷款意向后,将诈骗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发送被害人添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提供拨打电话推送诈骗使用的支付宝账号的帮助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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