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栋**室,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湖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以三年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该公司的一台斯柯达小车,在三年后贷款全部还清时转移车辆所有权给张某某。张某某在分期付款6个月后,没有再支付剩余分期款。2019年7月,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车辆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情况下,找人制作了假的车辆行驶证,谎称这台车为其所有,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某某典当行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将车辆抵押给彭某某,骗得抵押借款3万元,将骗取的钱用于偿还赌债。

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6月22日,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