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70********,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0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6 月至8 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长期雇用一辆新B6****半挂车从**县、**市等地废品收购站收购废纸,转手卖给阿克苏市**纸页,在卖废纸的称重的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加重废纸重量从中骗取大量货款。经我局调取当时称货货单,发现张某某等人非法增加重量获利达到3.6万元。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经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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