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70*******,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月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0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案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查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在登封市区**桥街*巷,同案人孟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被害人范某某的儿子转学到登封市公办少林路小学就读,取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张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以此诈骗被害人范某某13600元。其中,同案人孟某某得到11000元,其余2600元被张某某截留于手中。
2、2019年7月3日,在登封市西商埠街与东关街交叉口西100米农家小餐馆内,同案人孟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到登封市公办南街小学就读,取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张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此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3500元。其中,同案人孟某某得到11000元,其余2500元被张某某截留于手中。
3、2019年8月10日,在登封市南庄西四街13号院,同案人孟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被害人杨某某的女儿到登封市公办书院河路小学就读,取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张某某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以此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3000元。其中,同案人孟某某得到11000元,其余2000元被张某某截留于手中。
4、2019年8月17日,在登封市中岳大街与嵩阳路交叉口东北角,同案人孟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被害人丁某某的儿子到登封市公办书院河路小学就读,取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信任,并通过张某某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的信任,以此诈骗被害人丁某某15000元。其中,同案人孟某某得到10000元,其余5000元被张某某截留于手中。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同案人孟某某已分别退还了李某某等4名被害人所被诈骗的款项,并分别取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本案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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