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6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市**局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出所,住七台河市**街**委**组。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9月24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 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农场中稷煤矿合伙经营中产生纠纷,2010 年8 月12 日张某某夫妇到**公安分局控告李某某伙同赫某某等人于2010 年6 月10 日到中稷煤矿对其住宅非法搜查,并抢劫现金2000 元。随后2010 年8 月至11 月间,张某某夫妇多次到垦区公安局和省公安厅走访、信访,控告李某某、会计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抢夺侵占煤矿、入室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作出了督办案件的通知,垦区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张某某、于某某唆使伞某某、白某某、王某某、佟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出具多份虚假证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的证据不足,证人伞某某、白某某、王某某、佟某某的证言出现反复,先后矛盾,2019年张某某到案后,现白某某查找不到,王某某、佟某某数年前因病死亡,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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