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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2013年11月份以来,在明知“环球精灵”电视棒能够观看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向张某甲、张某乙开办的“**科技”购买电视棒共计8次550个,后以15元左右的价格卖出,共销售“环球精灵”电视棒535个,获利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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