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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房,住原籍地址。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武警部队加油站出将两包“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500元人民币毒资给张某某后双方离开现场。在该次交易完成的十多天后,张某某又一次在该处以2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毒品给购毒人员吴某某,吴某某支付现金250元毒资后双方各自离开。2020年7月28日19时许,龙华分局便衣警察大队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银河酒楼处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被不起诉张某某二次贩卖毒品给购毒人员吴某某,除了吴某某的证言,还有一份2017年7月26日14时张某某收取吴某某的500元转帐记录,现二人均证实可能是打牌时转帐的赌资,而第二次的贩卖毒品事实,除了吴某某的证言外,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张某某否认其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陈香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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