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县**镇**路**号,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李开泰(已起诉)吸毒贩毒于2018年7月份至8月份分三次为李开泰运输毒品获得毒资300元,李开泰付给张某某取货价钱明显高于正常营运价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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