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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里**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名苑**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3月17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杭州朱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决)处购买了10包“小树枝”、“小金丝”(均含国家管制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除去两人自己与他人吸食一部分外,于同年四五月份将其中的5包“小树枝”、“小金丝”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台州市椒江区岩屿路润心堂凉茶店内贩卖给罗某某。

2.2018年1月至4、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起出资从杭州上家毛某某、朱某某(两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判决)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的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又称氧化亚氮、“笑气”),存放于椒江区下马新村张某某的出租房及陈某某岩屿路出租房楼下的车库内、润心堂凉茶店内,除去张某某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其余均通过张某某的微信将一氧化二氮销售至椒江、黄岩、路桥、临海等地,销售金额达10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事实存在,但未查实非法经营数额达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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