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胡同**号,现住户籍所在地,系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朱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租赁地位于邯郸市复兴区**乡**村水库南边游乐场的东简易房放置49台矿机用于生产比特币和莱特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职工安排该所临时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该游乐场未经供电部门审批、立户、上系统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游乐场的电源线绕越计量装置接在变压器上,系窃电行为。经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计量中心鉴定:浙江**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电能表表号:00008015******)2018年3月27日10时表底数为14209.81KWH,使用RS485读取电能表当前正向有功总电能为33898.34KWh;溧阳市**电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电能表表号:00008001******)2018年3月26日16时表底数为7848.79KWH,使用RS485读取电能表当前正向有功总电能为19744.63KWh。盗窃电力价值为18417.3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邯郸市**区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工作的职务便利窃取国家电力价值18417.36元,其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不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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