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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贪污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3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2015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9月7日补查重报;2015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2016年1月5日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8月3日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七人撤回起诉。

本院侦查、审查认定

2000年5月至2004年4月,杨某甲(另案处理)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申某某、俞某甲、赵某某、俞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白银**厂集体所有的白银区**路、**街商铺八间,共侵吞白银**厂资金62533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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