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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贷款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鱼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梁某甲伙同梁某乙以看眼病为名骗取贷款,经马某某介绍,**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帮梁某乙贷款25000元,被梁某乙、梁某甲、马某某、张某某私分。2018年5月,**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发现贷款逾期未还,多次给梁某乙催要贷款,梁某乙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后将办理贷款预留的手机号码更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鱼台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马某某联系张某某为梁某乙贷款,张某某按照贷款流程发放贷款,证实张某某明知梁某乙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提供贷款帮助的证据不足,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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