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6052,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北路**附**号,现住德江县**镇**社区**街,经商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德江县公安局2020年9月17日补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乙邀黄某某并提出到黄某某家打牌赌博,而后张某乙电话邀约蔡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电话邀约邓某某,邓某某又邀约田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先后到德江县**镇**街上黄某某家,以打扑克牌“敷色”的方式,聚集赌博,参赌者人均赌资3万元,以一百元为底,扪一走二,扪二走五,五百元封顶。次日凌晨四时,赌博结束,张某乙输掉人民币18万元。
2020年1月29日晚,张某乙在黄某某打麻将赌博过程中,发现黄某某、代某某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设备使诈赌假,要求黄某某等人退还其所输钱款未果,遂报警而案发。2020年1月30日凌晨,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物证:扑克牌40张(红色辣椒牌14张、灰色瓦片牌26张);②书证:户籍证明、移动电话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等;③证人黄某甲、袁某甲、袁某乙、邓某甲、田某甲等陈述,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④被告人黄某某、代某某、张某乙、邓某某供述,以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乙供述;⑤现场辨认笔录、作案工具及人像辨认笔录、同步讯问田某某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邀参与赌博,在赌博中未邀约他人参赌,其行为违法,但不构成赌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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