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住洞口县**镇**村**组,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赌博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微信接收吴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五期,金额6084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接到地下六合彩码单后报给其上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码单后再报给其上家名叫“阿明”(身份未查实)的男子。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2550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在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前已积极退赃,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社会危险性,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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