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周宁县**乡**村**路**号,住周宁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前往周宁县狮城镇**路**酒行内,以“六亭”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先后由陈某某、李某某做庄,张某某搭股,何某某、魏某某担任“保弟”。晚21时30分许,民警接举报后,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9名,赌资人民币76800元、赌具竹签七支。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解除对在案手机的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