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已判决)等人结伙在诸暨市**街道**苑**幢**单元**室组织戚某某、张某乙、方某某等多名赌博人员通过申博网络平台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投注金额达30余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参与操盘5次左右但未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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