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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微信通话称雇请其到靖西市龙邦镇上敏村附近驾车装运一批活牛到靖西市龙临镇附近的牛场,并称牛拉到目的地后付给其300元钱报酬。当日凌晨6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上敏村附近,看到上敏村小学附近的空地上停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9****”的福田牌货车,现场有人告知张某某让其驾驶该货车拉运活牛到龙临牛场。因当时车内还未装载活牛,张某某便在旁边等候,不久后便看到有工人将水牛牵到“桂9****”号牌的福田货车旁,并装运到车中。车装满水牛后,张某某进入“桂A9****”号牌福田货车驾驶室发动车准备驾车前往龙临牛场,恰好遇到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巡逻查缉,张某某便弃车逃逸,逃跑过程中将身份证件、手机等物品遗落在驾驶室内。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桂A9****”号牌福田货车及车上的牛等物品扣押检查。经检查称重,该“桂A9****”号牌福田货车上共装载有10头水牛,重量为4.74吨。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涉嫌走私进境活牛价值为壹拾壹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113760元)。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桂A9****”号牌福田货车暂扣于龙邦海关缉私分局,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按规定处理。走私的10头活牛已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扣押并作无害化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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