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单位揭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7年4月19日成立,组织机构代码661******,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废塑料加工等,注册地揭阳市蓝城区**大道**村**片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71********,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村**巷**号,现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围**号,系揭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走私废物罪,2017年8月25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揭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揭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的情况下,与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另案处理)通谋,默许某甲公司将**公司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非法出借给他人使用。现已查明,2016年某甲公司出借**公司的《许可证》,被他人非法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共计3柜56.494吨。期间,某甲公司协助代缴关税,被不起诉单位**公司使用上述进口报关所产生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作为该公司的进项用于抵扣税款,合计35912.27元。2017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35912.27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借《许可证》供他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走私废物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走私废物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走私废物罪。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构成自首,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揭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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