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平度市**路**号楼**室。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彦颖,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徐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从事辣椒制品加工、农副产品购销等进出口贸易。自2019年1月,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公司总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合谋,由冯某某负责从印度供货商处订购辣椒干,由**公司申请加工贸易手册,冯某某利用该公司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将其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辣椒干以**公司名义在手册项下进口,**公司收取每个集装箱18000元的好处费。**公司负责从青岛港清关到公司仓库后,冯某某将该货物在境内销售。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日,冯某某、高某某从印度供货商处订购辣椒后,利用**公司申领的编号为C42279355595的加工贸易手册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印度辣椒干105吨。
2、2019年1月7日,冯某某、高某某从印度供货商处订购辣椒后,利用**公司申领的编号为C42279355595的加工贸易手册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印度辣椒干105吨。
3、2019年1月21日,冯某某、高某某从印度供货商处订购辣椒后,利用**公司申领的编号为C42279355595、C42279355974的加工贸易手册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印度辣椒干300吨。
货物清关后,**公司在仓库内将上述进境货物中的345吨印度辣椒干交给冯某某、高某某,二人在境内销售牟利。2019年3月5日,**公司将上述进境货物中的15吨印度辣椒干在相应手册项下出口,其余存放于该公司仓库。
经计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99986.31元。2019年3月18日,经徐州海关缉私分局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审查。2019年5月9日,徐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扣押**公司主动退缴款项人民币16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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