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暂住本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道**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开始从事玉石生意,且为广东省佛山市**玉器协会会员。2011年,张某甲经广东省佛山市**玉器协会组织前往缅甸参加玉石公开拍卖会,并成功拍得玉石毛料六份,分别为:编号4724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13235欧元;编号6530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6239欧元;编号6726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38768欧元;编号6781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8896欧元;编号13465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16269欧元;编号4621的玉石毛料,中标价格为45679欧元的玉石毛料,后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委托陈某某(已判刑)团伙以伪报的方式将玉石毛料走私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37.930462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8年10月16日主动到东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由扣押机关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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