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村*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予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20日,李某甲、陈某甲、黄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股250万元,购买海丝5号油船,并雇佣曾某某、黄某乙等人(均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驾驶该油船前往境外海域过驳13935吨柴油入境销售,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35072483.01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份参与,系该船船员,负责拉油管等工作,参与2个航次,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1908198.78元人民币。2018年12月20日,海丝5号油船被海警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明细单、通话清单、船舶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