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操在金华市金东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操作搅拌机时,未对搅拌机进行仔细检查便启动搅拌机,致使正在搅拌机内清洗的工人施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张某某已获得施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侦破经过、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打款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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