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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受陈中和的雇佣,召集同案犯关某某、被害人邵某某等六人,在本市丰台区**路**院**拆除平房,过程中墙体倒塌将被害人邵某某砸死。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于身体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召集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房屋拆除工作,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亦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提醒警示义务,致被害人邵某某被倒塌的墙体砸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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