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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200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路**楼东,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张某某驾驶奥迪牌(鲁******号)轿车载女朋友祁某某沿胶州市****机场西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场防火池处,撞在机场防火池北堤,致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3日死亡。

2020年8月13日张某某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200万,作为干儿子为被害人父母养老送终,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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