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曲阳县**乡**村程某某家玉米地里收割玉米时,因疏忽大意将在玉米地里的代某某辗轧致死。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代玉匣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调解,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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