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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滦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乐亭县公安局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5时,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B*****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乐亭县**镇**村田某某家玉米地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在车身后捡玉米的田某某碾压导致死亡。 2019年10月27日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达成和解,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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