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湖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住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5时许,张某甲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和张某乙在湘乡市**村**组**路面上行驶时,因张某甲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坠入路外水塘,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溺水死亡的结果。

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的丈夫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