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某某县,家住山东省菏泽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定西某某种养殖农业合作社青储机雇佣司机。2019年11月4日8时许,张某某驾驶该合作社的青储机在定西市安定区某某乡某某村收割玉米时,有六、七个当地村民跟在青储机后捡玉米棒,张某某劝阻村民不要跟在后面,但这几个村民没有听劝阻。张某某驾驶青储机工作了半个小时左右,由于天气潮湿,青储机进料秆堵住,张某某进行倒车清理玉米杆时,将跟在青储机后面捡玉米棒的当地村民陈某某压在青储机底下,陈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陈某某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某家属176000元,陈某某家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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