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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5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均系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死亡于2020年12月23日注销户口。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2时许,张某某因疏忽大意未对驾驶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在驾驶拖拉机从村西的河堤庄稼地回家上坡时因拖拉机机器上的螺丝滑动,导致三角带松弛,车辆发生溜车后将在车后的妻子安某某碾(挤)压受伤死亡。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提供了张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证实张某某因死亡于2020年12月23日注销户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院认为,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于2020年12月2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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