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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村**路**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曾多次追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均采取避让态度。2019年7月5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本区洋田村某路口时,偶遇正在此处贩卖猪肉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上前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争吵,阻拦其离开,并多次推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是抬手阻挡,后因被害人李某某掀翻其装猪肉的胶篮、推倒其摩托车,两人开始互有推搡,其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开。最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力将李某某推开,李某某再次上前时摔倒在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见状立即收拾东西离开现场,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死亡,体表外伤、情绪激动可为诱因。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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